吉林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吉林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在吉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企業,以及與建筑業相關的企業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在吉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自愿結成的非營利全市行業自律性的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加快全市建筑業改革與發展,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全市建筑業更好更快發展中,聯合市內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堅持雙向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企業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切實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市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吉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吉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吉林市昌邑區江灣路永強胡洞21號1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開展建筑業務研討、經驗交流,信息咨詢,技術、管理人員培訓,質量評優活動。
具體闡述為:
(一)開展建筑業務研討,經驗交流,信息咨詢,技術、管理人員培訓,推薦質量工程活動。
(二)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建筑行業服務與管理,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本行業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為正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則和行業管理法規,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行業管理與發展。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能力。
(五)完善行業自律工作,提高行業自律能力,開展企業的社會承諾活動逐步建立行業的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法律服務。
(七)積極組織行業科技與新成果的展示和推廣應用,開展技術人才與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發展同其他省、市建筑協會的友好往來,組織考察交流,促進合作,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建筑市場,積極收集國內外的行業信息、市場信息、技術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務。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參與吉林市建筑業信用體系建設。
(十)組織推薦吉林市建設工程“江城杯”獎(市優質工程),做好吉林市優秀企業、優秀項目經理、優秀文明工地推薦工作,并積極做好國家級、省級評優工程項目的推薦工作。
(十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創辦服務于本行業的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會員涵蓋吉林地區建筑行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的下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申請批準,可成為本協會會員單位。
(一)從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電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的企業;
(二)從事建筑裝飾裝修、鐵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各專業類的施工企業和施工勞務企業;
(三)從事商品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的施工企業;
(四)與建筑相關的中介、管理和監督機構調整;
(五)施工的企業無不良信用評價,建設的工程無質量安全和拖欠農民工資問題。
第九條 申請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理事會委托本會秘書處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研工作,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按會員單位的性質及在協會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實行級差會費收取制度。
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一次性繳納會費10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一次性繳納會費8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一次性繳納會費5000元;
會員單位:每年一次性繳納會費3000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一年沒有交納會費,會長、副會長單位降級為常務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降級為理事單位,理事單位降級為會員單位、會員單位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托本會秘書處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會;
(三)審議通過會員提案;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原則上由理事本人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應由書面授權人參加,如理事本人連續兩次未參加理事會議,則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理事會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名譽會長,由德高望重的領導或有一定知名度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承擔,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職四年。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向會員單位借(聘)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愛崗敬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職稱,能勝任擬定工作崗位的需要。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員對本會及本會所辦的經濟實體發生的債務不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有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不為任何單位、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置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4月1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